城镇户籍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享有继承权-北京手机搜狐焦点-城镇户籍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享有继承权
- 2023-09-19 03:30 来源:网友投稿
随着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,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里生活和工作。但是,仍然有很多人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,这是中国农村地区的一项重要制度。然而,在现实中,城镇户籍人员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备受争议。
据北京手机搜狐焦点报道,近日在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,一起涉及农村宅基地的继承权纠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。原告薛万起诉称,被告忻州市忻府区人民颁证时未进行实际调查,错误将本属于薛三的宅基地登记在薛大名下,了原告的权益。案件的判决结果如何呢?
原审认为,原告薛万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,不予立案。据查明,1954年11月11日,薛万的父亲薛三与母亲于降结婚,双方婚前各有宅院一处,于降的宅院系与前夫离婚时分割而得,薛三的宅院为继承而来。双方结婚时,薛三与前妻所生二子一女,其中长子薛大于2008年10月21日去世,次子薛玉于1995年9月17日去世,女儿薛英结婚另过,已申请放弃参加诉讼。婚后,薛三的长子薛大与次子薛玉、女儿薛英居住在薛三的祖遗宅院内。1964年,薛万的父母薛于降共同拆建了原薛三祖遗宅院的房屋,并由薛大、薛玉、薛英居住。1964年5月14日,薛万出生,其与父母在于降的宅院内居住生活。1992年,忻州市人民根据文件精神,将原薛三宅基地使用权颁发给了薛大。
宅基地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一个的基本农田承包单元,是农民的一项重要权益,也是农村住房制度的基础。在农村,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继承权,也就是说,农民去世后,其子女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。但是,城镇户籍人员和农村户籍人员之间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,这也是现实中出现争议的主要原因之一。